<listing id="bxx7r"></listing>
<menuitem id="bxx7r"></menuitem>
<cite id="bxx7r"><video id="bxx7r"></video></cite><var id="bxx7r"><strike id="bxx7r"></strike></var>
<var id="bxx7r"></var>
<menuitem id="bxx7r"></menuitem>
<var id="bxx7r"></var>
<cite id="bxx7r"></cite>
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關于印發《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時間 :2023-10-31 閱讀次數:【我要打印】 【關閉】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6年12月19日經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廳印發的《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皖水基〔2016〕144號)同時廢止。

                                                

2023年8月29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相應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利用、水土保持、河湖生態治理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加固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測)、設計、監理等服務。

(二)規模標準

具體規模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組織實施的水利工程(以下簡稱省本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

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省本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在項目屬地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市、縣負責實施的安徽水網骨干工程或以水閘、泵站、水庫樞紐等建筑物為主且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規模項目可在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

除交易平臺暫不具備條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行政監督機構職責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省水利行業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負責省本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受理相關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水利行業入庫專家的初審管理,并依法監督管理省本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評標專家的評標評審活動。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不包含本地區省本級水利工程的建設項目),受理相關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發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并與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互聯互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作為投標資格審查和評標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    

 

第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項目,招標人應按照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

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按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招標的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項目;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由招標人申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六)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七)項目中經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測)、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情形,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經查實,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依法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時,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搖號、抽簽等方式干預招標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應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招標代理能力。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測)、設計招標一般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測)、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測)、設計所需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二)監理招標一般應當具備的條件

1.可研報告已經批準;

2.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3.監理所需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主體工程施工招標一般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四)貨物招標一般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便于組織施工和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應作為一個標段。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原則上水工建筑物土建部分、金屬結構、機電設備、自動控制等專業工程,應根據工程特征、生產和研發等要求可分類劃分標段;河流治理項目一般按河段或堤段分標;農村小型水利建設工程可分片集中打捆作為一個標段;大中型水利工程勘察(測)、設計、監理一般不分標段。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進場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同步將在其網站上發布的交易信息分類推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發布,發布的交易信息內容應當一致。招標人應當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方式發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標人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不少于3家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可以從安徽省水利廳網站下載。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對投標文件技術部分、報價部分、商務部分(包括工程業績和投標人信用等評審因素)進行綜合評審,以投標人綜合得分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要求應當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當招標條件滿足要求時,招標人通過招標監管系統或其他網上形式上傳下列材料:

(一)招標方案(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交易場所、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項目審批、核準材料,委托代理招標合同;

(三)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項目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自收到齊備的上述所列材料后,于2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具備招標條件的意見。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項目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出具已具備招標條件的意見后,到相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進場登記。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涉及資格條件、評標辦法等重大修改事前應通過招標監管系統或其他網上形式上傳至項目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或在相關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的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其中工程和貨物類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服務類不超過10萬元。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減免收取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保函和保單等非現金擔保方式,投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擔保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最遲將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遞交的,還應退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配備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的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相應資格。投標人應依法依規在省級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填報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記錄信息。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由具有符合《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規定的相應級別和專業的注冊建造師擔任。

第二十八條  兩個或以上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應當具備聯合體分工協議中各自承擔相應工作內容的資質和能力。聯合體協議書約定同一專業分工由兩個或以上單位共同承擔的,按照承擔該專業工作的資質等級最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該專業的資質,按照承擔該專業工作的信用得分最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該專業的信用得分;不同專業分工由不同單位分別承擔的,按照各自的專業資質確定聯合體的資質,按照各自的專業信用得分確定聯合體的信用得分。

勘察(測)、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的,不得限制工程勘察單位與設計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的內容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三十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并加密投標文件。投標人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并提示。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傳輸遞交,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采用非電子交易形式招標的,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上述規定適用于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公開進行。

第三十三條  開標時,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自動提取所有投標文件,提示招標人和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方式按時在線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應當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生成開標記錄并向社會公眾公布,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采用非電子交易模式開標的,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人員由主持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

(三)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六)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十六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否決其投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一)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的;

(三)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四)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

重新招標后,仍出現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宜選擇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接單位。

第三十八條  評標過程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澄清或者說明的,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交換數據電文形式或采用書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公示和公布。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有足夠理由,認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交易中心、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截止時間在法定休息日的應順延至首個工作日)。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評標評審中涉及的主要業績、投標人評分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標人公開。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保函和保單等非現金擔保方式,中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擔保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中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要求,及時主動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積極推進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公開,原則上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項目所屬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評標評審報告、中標公示、中標通知書等。

 

第六章  投訴與投訴處理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材料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執行。

其中,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六條  投訴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的水利工程項目,其他主管部門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時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來源:安徽省水利廳網站)

附件:

<listing id="bxx7r"></listing>
<menuitem id="bxx7r"></menuitem>
<cite id="bxx7r"><video id="bxx7r"></video></cite><var id="bxx7r"><strike id="bxx7r"></strike></var>
<var id="bxx7r"></var>
<menuitem id="bxx7r"></menuitem>
<var id="bxx7r"></var>
<cite id="bxx7r"></cite>
{关键词}